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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通信电缆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发表时间:2021-09-08 14:15 【审判规则】 行为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电缆线,带来近三千户用户通信中断数小时的后果,盗窃数额达30166元。行为人的盗割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公用通信电缆线的行为属于窃取公私财物,涉案金额达到30166元,属于较大数额,应认定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的盗割行为使得近三千户用户通信中断数小时,危及了通讯方面公共安全,成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以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当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基本案情】 孔X金伙同徐岳平、田中成,于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境内,多次攀爬电线杆,割断电缆线,共盗窃通信电缆设备十三起,致使近三千户用户通信中断数小时,且所盗窃电缆设备共价值人民币三万零一百六十六元。此外,张X生在明知通信电缆是孔X金等人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其所收购电缆设备共计价值一万八千七百三十九元。案发后,张X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由公安机关将上述赃款发还电信公司镇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公诉机关以孔X金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张X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多次攀爬电线杆,割断电缆线,造成近三千户用户通信中断数小时的后果,其盗窃数额达30166元。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所涉罪名及处罚标准。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孔X金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X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地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择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财物,且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破坏的手段可包括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等。盗窃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均为故意。因为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属于公私财物所涵盖的范围内,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按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刑。反之,则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因此只要当行为人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或窃取较大数额公司财物的行为破外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危及公共安全,即应当认定行为人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电缆线,带来近三千户用户通信中断数小时的后果,盗窃数额达30166元。由上文分析可知,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或窃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危及通讯方面公共安全的,则属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该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盗割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公用通信电缆线属于窃取公私财物,涉案金额达到30166元,属于较大数额,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使近三千户用户通信中断数小时,应认定危及了通讯方面公共安全,成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以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由于行为人适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档次显然高于盗窃罪量刑档次,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