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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组织”、“多次”如何界定?

发表时间:2022-03-09 16:48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组织”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领导、指挥、策划他人偷越国(边)境;二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认定第二种“组织”行为,必须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如果没有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组织”行为;行为方式主要限于拉拢、引诱、介绍等三种方式。由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环节较多,参与人员情况复杂,对于拉拢、引诱、介绍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协助行为,不宜认定为“组织”行为。【周道鸾 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偷渡的组织者与偷渡人员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寻其如何处理,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1)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2)不是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介绍行为的,如果被介绍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构成了犯罪,对介绍人应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周道鸾 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被组织者的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为前提。如果被组织者的出入境行为不属于偷越国(边)境,就不可能认定组织者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


           “多次”的认定

认定组织次数的步骤,即,先看被组织的人是否为同一批,如果是不同批,分别进行多次组织,则直接认定为“多次”。如果被组织者是同一批人,看该批人意欲偷越国(边)境的目的地是否一致,如果目的地不一致,对该批人进行分多批组织偷越国(边)境或者反复多次组织偷越国(边)境,认定为“多次”;如果目的地是一致的,有证据证明组织者是针对该批人组织偷越国(边)境的一个概括故意,且分批组织的时间间隔相对紧凑,则认定为“一次”,但如果分多批组织的时间过长不足以证明组织者一次的概括故意了,则需要认定为“多次”。根据该认定步骤,则前文提及的以我国作为中转站的情形的组织次数认定也就迎刃而解了。当组织者先组织他人非法入境,仅仅以我国作为中转站,又组织他人非法出境,就相当于针对同一批人偷越至了两个目的地,则认定为“两次”;当组织者想以我国作为中转站,先组织非法入境,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组织出境,在这一情形下,认定为“一次”。之所以强调组织次数的认定,原因在于,组织“多次”,对行为人的法定刑是要升格的,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的量刑。认定为“一次”还是“两次”,在组织者组织的次数需要累计计算的情形下,直接影响到“多次”的认定,继而关系到其刑罚是在七年以上亦或是七年以下。为此,有必要重视组织次数的认定过程,综合考察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因素,既要“抓住行为实施的时间和地点要素,结合在案证据审查可否从时空间上区分每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也要综合考量组织者在组织过程中的主观心理因素,做到主客观相统一。【陈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组织”的刑法解释与逻辑清理》】

李铁祥律师:湖北前检察官,现为全国优秀律所刑事部主任。近30年刑事法律经历,享有“铁律师”之美誉,只办刑事案件。


铁律师刑辩团队,足迹遍布全国各地,主要办理死刑案件、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案件,以精湛的辩护技能、精准化辩护功底和灵活务实的辩护策略见长,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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