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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祥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发表时间:2018-11-12 08:55

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文:李铁祥律师

执业机构: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8986830158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7号勤业商务大厦12楼

案情简介:刘某系公司高管副总,在项目商务谈判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费300多万,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律师介入后从多角度作罪轻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图文无关

下面是辩护观点: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委托,指派李铁祥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现结合本案证据,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本辩护人作罪轻辩护。

一、首先,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没有异议,对起诉书认定事实没有异议。

二、刘某在本案中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法定情节方面,刘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2、刘某主动退还钱款,相比“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更好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退赃”行为尚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主动退还”与“积极退赃”相比,行为人体现的主观恶性更小,社会危害更低,举重以明轻,对“主动退还”情形更应当从宽处理。对案发前“主动退还”的行为从宽处罚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司法基础和民意基础,有利于激励行为人及时悔罪,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合。

3、刘某具有悔罪认罪表现,在犯罪动机以及目的方面,刘某主观恶性小。

4、社会因素的影响。中国是个传统的人情社会,帮助人别人感谢,是一个传统,受社会上这种思想的影响,接受感谢好处费,也符合常情常理。从这个角度而言,刘某行为符合一般社会大众的期待和期许,行为具有可原谅性。

三、本案的量刑建议

1、对于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免于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2、基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建议法庭审理采用简易程序。

3、基于刘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赔赃款,建议量刑时给予减轻处罚,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李铁祥律师简介:宜昌前检察官刑事部主任,湖北省刑委会委员,手机18986830158,从事法律工作20多年,深刻了解公检法职业思维价值取向,以尽心尽职尽责为办案风格,在宜昌本土及全国各地专办刑事案件。李铁祥律师执业的湖北民基律师所系宜昌市以及湖北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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